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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费用实际未发生,土地增值税清算要求补税10亿
浏览次数:504    发布日期:2022-12-12

      以下案例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西长安街税务所关于对某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供大家分享学习:

北京****有限公司(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B):


我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等规定,对你单位****项目进行清算审核,并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有关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及时按《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中要求处理相关事项。

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西长安街税务所

2022年6月29 日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

京西长税清税(审)2022[0001]号

纳税人名称

北京****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B

纳税人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电话

8*****2

清算审核

实施期间

2021年12月20日---2022年4月19日  

清算审核

所属期间

2009年7月31日---2022年3月31日

清算审核

项目名称

****

审核人员

***

审核部门

负责人

***

 经对你公司(单位) **** 项目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现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列举如下,请对所列事项、数字予以核对,并在收到此表后三天内填好送回我局。对所列问题你有陈述权利,我局将会在处理时予以充分考虑,逾期视作放弃,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


2022 年 4 月19 日


清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经对你公司(单位) **** 房地产开发项目2021年12月20日至 2022年4月19日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进行审核,发现如下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项目拆迁成本中未实际发生的计提费用620893801.85元,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金额。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该项目清算应缴税款1084055335.41元,已缴税款78000647.00元,应补税款1006054688.41元。


纳税人 经办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点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应当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取得合法凭据;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既要满足实际发生、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要求,也要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对于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尤其应当注意要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

经审核,该企业将未实际发生的计提费用计入拆迁成本,不符合可计入扣除项目金额的要求,应当对应纳税额进行调整。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往往较长,土地增值税征管程序复杂,纳税人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对相关项目开展的前期管理、清算审核等工作,留存并整理取得的合法凭证等材料,以便在税务机关询问或发函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或说明时,积极反馈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以免产生纳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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