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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费方式介绍他人购买专票如何定罪
浏览次数:539    发布日期:2023-1-17

 

    案例:罗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张某先后在多地注册成立数百家空壳企业,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业务往来、虚假资金走账等手段,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在罗某等24人的介绍下,通过其控制的400余家公司及经营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至200余家公司。开票涉及的税款张某均已缴纳。当地政府根据与张某公司的协议,将张某公司已缴税款地方留存中的一部分,以企业扶持资金的方式返还。2017年至2019年,罗某等人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介绍实际经营者从张某控制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W市、X市的多家公司。开票涉及的税款缴纳后,当地政府根据与张某公司的协议,将有关已缴税款地方留存中的一部分,以企业扶持资金的方式返还。案发后,X市公安局认为,罗某等人在明知张某的公司与受票单位之间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至张某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赚取开票费,造成国家税款流失,金额特别巨大,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罗某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后,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罗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认为,罗某违反发票管理制度,明知受票企业与张某控制的公司之间无真实业务往来,以收费方式为受票企业从张某控制的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受票企业抵扣税款,其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以该罪对罗某定罪。


    点评:本案情况复杂,涉及金额巨大,关联案件的被告人数众多且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同。本案判决考虑到被告在系列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以有无导致国家税款损失作为行为定性的重要考量,对处理同类案件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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