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其中“分”不是分配利润,是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将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分配比例分给各个合伙人,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具体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政策关键点:
1.“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该句话中有“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就是说,没有分配的所得(就是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也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要将“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分配给各个合伙人,合伙人根据分配的所得和其“身份”缴纳个税或企业所得税。这才是真正的“先分后税”的原则。
【例】合伙企业在2017年成立,有2个合伙人,其中一个为法人公司A,另外一个合伙人分别是B先生。2018年期间,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经营所得总计为600万元(不考虑调整情况),合伙协议规定每个合伙人权益相同。
(1)如果分配当年240万利润,留存利润为360万,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240万)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360万),即600万。
如果当年不分配,留存利润为600万,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0万)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600万),也是即600万。
也就是,不管分配还是部分不分配,留存的所得(利润)(就是没有分配的部分),也要算到“所得”里面。
(2)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则:
该合伙企业法人公司A合并当年的经营所得300万元,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B先生个人所得为300万元,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