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统一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全省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实际情况,省国税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改按4.65元/本的统一标准收取工本费。 二、广东省统一普通发票的工本费收入,仍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票据式样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6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各地及时做好收费标准的调整和公示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