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国税局决定在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设置2012年各个月份申报征收期限,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1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的申报期延长至1月18日。
4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的申报期延长至4月18日。
10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的申报期延长至10月22日。
年度申报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6月7日。
对于没有调整设置的2月、3月、5月、6月、7月、8月、9月、11月和12月等9个月份,其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将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作为期限的最后一日自动调整。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期限除1月份为1月16日外,2012年其他各月份的报税期限参照综合征管软件的申报征收期限设置。
如有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