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收藏网站
服务热线:0757-22389088 / 22389089
首 页
关于我们
公司介绍
公司荣誉
经营项目
人才招聘
新闻中心
公司新闻
财税法规
财税法规
客户服务
常用软件
在线反馈
案例介绍
案例介绍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电子地图
Vip邮箱登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炔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浏览次数:2270 发布日期:2012/12/25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的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11]22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7月22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二、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三氯乙烯。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32200。
三、反倾销税的税率和征收办法继续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05]20号)所适用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执行。
四、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Copyright©佛山市中正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ICP备案:粤ICP备12089340号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榜居委会凤山中路3号弘越大厦办公室301号 电话:0757-22389088 传真:0757-22389093 邮箱:fszzche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