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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浏览次数:1919    发布日期:2017-11-14
 

财税〔20177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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