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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关于工资、年终奖的8个误区
浏览次数:1751    发布日期:2018-9-19
1.工资薪金个税扣除额适用3500还是5000,与哪个月工资无关。
  【例】陈某在2018年10月5号才拿到8月的劳动工资,那么该笔工资的税款所属期就是2018年10月(11月份申报),适用新扣除额5000元和新税率。新旧税法的执行时间,是以工资的税款所属期进行划分,而不是以劳动所属期来划分。
  (1)税款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领取工资的月份,纳税人在哪一个月拿到工资,那么拿到工资的这个月就是税款所属期。
  说的通俗一点,我们只有一次“扣3500”的机会,就是2018年10月申报9月份个税时,往后就是“扣5000”了。
  (2)劳动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工作的月份。纳税人在哪几个月工作,那么工作的这几个月就分别是每月工资的劳动所属期,比如陈某2018年8月只在甲单位工作了一个月,那么2018年8月就是王某的这笔工钱的劳动所属期。
  2.年终奖计算方法在2018年度(9-12月)还存在,因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说2018年度按年度汇算
  至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终奖计算方法还存在不存在,真的不知道。
  3.年终奖不是分段(1-9月按照3500,10-12月按照5000)算个税,因为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4.年终奖2018年9月份发(2018年10月份申报)适用旧扣除额3500和旧税率,2018年10月-12月发(2018年11月-2019年1月份申报)适用新扣除额5000和新税率。
  提醒:14万元的年终奖在2018年9月份发比在2018年10月-12月发多缴2万多个税。
  5.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2018年第4季度适用新扣除额5000和新税率少缴很多税
  6.个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个税新法规定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费用,2019年1月1日以后才开始扣除。
  7.个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仍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8.个人在2018年度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19年3-6月份,不需要做合并“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是从2019年度开始,即2020年3-6月份对2019年度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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