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收藏网站
服务热线:0757-22389088 / 22389089
【财税法规】三部门明确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
浏览次数:2359    发布日期:2021-5-7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规范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现公告如下:

  

  一、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四、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一条第二款同时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部将适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制修订,排污单位自制修订后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实施之日的次月起(未明确实施日期的,以发布日期为实施日期),依据新的系数和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1.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清单

  2.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8日

请长按关注

了解更多财税资讯


审计与验资、税务代理策划、企业重组策划、

房地产、土地及资产评估、

咨询与顾问、承接企业IPO、新三板、

代理记账、工商登记等业务

官网:www.zzccpa. com

联系电话:22389088   22389089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中路3号弘越大厦办公室301

 
 
Copyright©佛山市中正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ICP备案:粤ICP备12089340号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榜居委会凤山中路3号弘越大厦办公室301号 电话:0757-22389088 传真:0757-22389093 邮箱:fszzcheng@163.com